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发布时间:2008-04-18        发布机构:民宗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117/2008-102549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条件: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五、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办理手续:一、申请书;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五、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六、建设资金证明。
办理流程: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公示方式:公示栏公示
办理时限:20天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1:30~5:30)
联系电话:3065204
监督电话:3065204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迎宾路98号(金属大厦9楼) 066000
咨询渠道:信函、电话、来人咨询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
状态查询:电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