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植物检疫

发布时间:2008-05-01        发布机构:农业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165/2008-110210

公开程序: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植保站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社会
办理条件:符合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个人)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办理手续: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办理流程: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公示方式:电话通知网上公示
办理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费用情况: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遇节假日顺延)
联系电话:8017557
监督电话:8017528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西环北路70号 066000
咨询渠道:电话
办理渠道:到办公室手工办理
状态查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