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核

发布时间:2008-05-15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08-150201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文物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手续:1、遗址重建项目申请;2、遗址重建项目方案(含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勘察报告、现状测绘图照片、维修保护方案、维修保护经费预算及经费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人初审;3、承办处室审查;4、局长批准;5、作出审查意见报省文物局;6、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7、返回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公示方式:网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910
监督电话:0335-3611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066000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