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拓印、修复馆藏一、二、三级文物的审核

发布时间:2008-05-15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08-154128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文物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为销售等目的复制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文物等级分级审批。 一级文物的复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二、三级文物的复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三级文物的复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一般文物的复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手续:1、复制、拓印、修复馆藏一、二、三级文物的申请;2、具有复制、拓印、修复资质证明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人初审;3、承办处室审查;4、局长批准;5、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或作出审查意见报省文物局;6、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7、返回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公示方式:网上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910
监督电话:0335-3611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066000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