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初审

发布时间:2008-05-15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08-163453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文物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手续:1、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申请;2、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方案(含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勘察报告、现状测绘图照片、维修保护方案、维修保护经费预算及经费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人初审;3、承办处室审查;4、局长批准;5、作出审查意见报省文物局;6、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7、返回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公示方式:网上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910
监督电话:0335-3611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066000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