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发布时间:2009-03-2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08-091235
公开程序:经局主要领导审核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窗口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或迁移的
办理手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拆迁方案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新设施座落位置、新设施效果图及相邻单位意见(三份)。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拆迁环卫设施审批表。 2、窗口和环卫科组织现场勘察。 3、审查合格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3651607
监督电话:3651903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066000
咨询渠道:电话
办理渠道: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备注:代理人凭城管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