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程序

发布时间:2008-08-04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冀司律[2006] 50号        索引号:221/2008-143930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司法厅(2004)241号文件
办理对象及范围: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职业证 2、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办理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书面和伙协议 3、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 4、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办理手续:一、合伙律师所事务所的设立 1、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 3、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的合伙协议; 4、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5、申请人简历;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申请人学历证复印件; 9、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0、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保证书; 11、申请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业务、财务事项交接完毕证明及同意申请人调出的证明;原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品行鉴定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原为国资所主任的,还需提交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12、申请人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13、资金证明; 14、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15、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二、律师事务所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律师事务所年检审核登记表》; 2、审计报告; 3、纳税凭证;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同意其变更名称的申请。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同意其变更负责人的申请。五、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同意其变更执业场所的申请。六、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3、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同意其变更章程的申请。七、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现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3、市级是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新合伙人执业年限满5年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5、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同意其新增合伙人的申请。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活需提交的材料 1、和伙人会议决议: 2、财务、业务清洁,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市级洗发行政机关审核够出具的同意该律师退出合伙的申请。九、律师事务所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1、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2、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3、业务、财务档案及公章已上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本所律师的执业证书; 5、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同意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6、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十、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一)设立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四年; 2、当年度注册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拟设立的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5、拟设立的分所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拟设立的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拟设立的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5、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6、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请示。
办理流程:1、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初审; 2、报省司法厅审核批准。
办理时限:15日内报省司法厅待批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35-7078025
监督电话:0335-7078033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国路281号律师工作管理处
咨询渠道:电话或来人咨询
办理渠道:本人到律师工作管理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