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0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58/2008-162042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领导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的主要载体。针对我市原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布局、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五保供养需要的实际,着眼解决乡镇敬老院建筑陈旧、设施落后、服务功能差等现实问题。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率先改革乡镇建院模式,探索建立区域性敬老服务机构,并制定了2007—2008年工作方案,计划两年内投资1.2亿元,将全市80所敬老院整合为13所,新增床位2500多张,总床位数达到5000多张,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基本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需求,使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由目前的14%提高到50%以上。去年以来全市已新建改扩建农村五保对象服务机构6所(卢龙县1所、青龙满族自治县1所、昌黎县2所、北戴河区1所、抚宁县1所),新增床位700多张,1442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得到了集中供养。总的看,各县区供养服务机构的主体工程建设进展较好,但附属设施建设滞后,已入住的敬老服务机构管理不够规范,与现代化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年是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最后一年,市政府已将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建设列为2008年民生工程37件实事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科学规划,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7所在建供养机构所在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分工负责,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供养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程,确保年底前全部完工入住。

  二、认真抓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相关工作

  按照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为确保年内我市供养机构建设全面完成,13所供养机构全部完工入住,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扎实工作,全力以赴做好供养机构建设各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供养机构辅助设施建设工作。已完成供养机构主体工程的县区,要加快完善食堂、锅炉房等辅助设施建设,在建的供养机构要将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步建设,保证供养机构入住条件。同时要加大工程建设监管力度,选派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技术监督,把住每一项工程建设细节,确保工程质量。二是提前做好入住前的准备工作。在供养机构建设的同时,提前采购内部生活设施,争取内部装修完工后,尽快入住。选购供养对象需要的生活物品时,要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居住特点,把好质量关。三是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区要按照市民政部门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让五保老人和其他群体一样享受到公共财物的阳光和改革开放的成果。四是进一步搞好院办经济。各县区要积极鼓励供养机构,因地制宜地大力开展种(养)殖活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组织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实现五保对象老有所乐、老有所动、老有所为。

  三、继续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力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所需资金要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福彩资金为辅、社会捐赠和慈善资金作补充的方针。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以县级投入为主,省、市采取以奖代补形式适当予以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发行社会福利彩票获得的公益金中划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同时各县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五保服务机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各地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慈善活动募集的财物,应优先安排用于农村五保工作。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按照改革五保供养机构乡建乡管模式,实行县建县管的要求,使用国有资产新建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统一交由民政部门管理。县级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核定必要的管理工作人员编制,其服务人员不再核定编制,按照与集中供养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乡建乡管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由乡(镇)管理,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其服务保障功能,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方面的需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提供多种方便。16周岁以下(或已满16周虽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要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各级财政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适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人均生活水平。加强制度建设,选配责任心强、素质高的院长,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制定完善敬老院饮食、卫生、安全、互助、生产、医疗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入住五保老人提供安全舒适、温馨幸福的生活环境,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成五保对象颐养天年的幸福乐园。

  五、严格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为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保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顺利开展。民政部门提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列入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中的在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和已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编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按预算拨付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供电、供水、供热、税务等部门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简化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农副业生产资料,依法并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