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8-11-1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文号:        索引号:58/2008-14462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秦皇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市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它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长助理、市政府顾问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四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在发布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颁布。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和质询,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由市长安排和统筹调度;市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市长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为保持工作连续性,一位市政府领导较长时间外出时,由相对固定的另一位市政府领导进行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部门领导要主动协调,经充分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仍形不成统一意见时,由分管副市长协调。

第三十四条 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市政府领导要把督查和决策放在同等重要位置,通过深入基层督查指导、现场办公、组织协调等多种形式,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市政府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跟踪问效,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区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研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五)研究市级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临时预算、政府性投资、政府举债等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八)研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九)研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由市长直接提议或批准需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并可邀请公民代表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开市长碰头会,沟通情况,部署工作;受市长和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职权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能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市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能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能够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它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部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要尽可能采用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条 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以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属于副市长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它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请有关副市长会签,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市长、副市长授权,可由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协调。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下一级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下一级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和见诸媒体的不再发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上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严格按照《秦皇岛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除出席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不以个人名义为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区(开发区)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有关领导审定。

  第五十九条 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市长、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请市外侨办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再报省政府审批(市长外事出访还需报省委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单位)正职出访,经市外侨办初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经市外侨办初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出访,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十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市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由本人向市长请示;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应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出差(出访)或休假,需由本人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应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视野。市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