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报请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8-2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文号:秦政外字〔2003〕52号        索引号:58/2009-095433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对外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强,来我市参观访问、商务洽谈的外宾团组大量增加,报请市领导出席的外事活动日益增多。为更好地把握对外交往政策,提高外事接待水平,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进一步做好外宾接待工作,依据《秦皇岛市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规定》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现就各部门和单位报请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特作如下要求:

1、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全市外事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2、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

位不得直接邀请市级领导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级领导发邀请函或请柬。

3、报请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审核和协调工作由市外办具体承办。接待单位应至少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4、市级领导出席会见外宾活动,由市外办负责会见仪式的主持,并安排新闻报道工作。

5、 报请市领导会见港澳及华侨知名人士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