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收护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2-1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文号:秦政外字〔2003〕73号        索引号:58/2009-095734

 

各县区外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5日内将护照交回原发照机关,统一保管。近期在全省各地市外办主任会议上,省外办领导又重申和强调了外交部及省政府关于护照管理的规定,对于逾期不交者,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凡不按规定及时收缴护照的单位,发照机关有权不受理该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申请。

近年来,我市的护照回收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有少部分出国人员外访归来后不能及时交回护照,有的甚至长期不交,此情况应引起各单位注意。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检查本单位出国人员回交护照情况,有未交者,请督促其于2004年1月底前将护照交回市外办。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