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90-99岁老人发放高龄保健补贴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08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民〔2008〕3号        索引号:131/2009-102327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秦政〔2007〕66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将为90-99周岁老人发放高龄保健补贴。此项工作是我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的一项具体实践,是做好我市老龄工作的新探索,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拓展,涉及面广,工作头绪多,为切实保障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驻秦皇岛市境内的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90―99周岁的老人,高龄保健补贴标准为30元/人/月。

二、发放及结算办法

1、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发放一次。领取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或财政所领取;户口本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户口本为准;由他人代领的,代领人要出具有效证件并签字;有条件实行银行化发放的,要尽量采取银行化发放办法,最大限度地避免现金操作。

2、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周,由各县(区)民政局、老龄办统计上报本级符合条件的人数,经市老龄办审核确认后,统一报市财政局。为便于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市老龄办提供的6月份数据,一次性下拨市本级负担的全年高龄保健补贴(上半年为实际执行数、下半年为预拨数)。

三、管理监督

1、各县(区)要实行动态管理,虽然实际发放以半年为一结算期,但实际领取时仍是按月份计算,对于自然减员和新增人员,一定要做到核算准确,确保不漏发、不多发。

2、各县(区)老龄办、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要建立高龄保健补贴台帐,并将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在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好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做到严格审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民政局、老龄办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缴所发资金。高龄保健补贴应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