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08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民[2008]41号        索引号:131/2009-102822

 

各县、区民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2005年6月,我市出台了《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三年半的试行过程中,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反映,先后作了两次调整,取消了医疗救助门槛费,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增设了优抚定点医院,极大缓解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让广大优抚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经市民政局研究,现对《暂行办法》重新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二)在乡复员军人;(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经费由县(区)民政局支付。患病住院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救助:

(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在乡老烈属,医疗费实报实销;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医疗费用的80%的标准救助;

(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医疗费用的70%的标准救助;

(四)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按照医疗费用的60%的标准救助;

(五)各类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4万元。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照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三、优抚定点医院及优惠

市级优抚定点医院为市第一、二、三医院、肿瘤医院、妇幼医院、中医院和解放军281医院;市中医院和281医院为”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中心”,在乡抗日复员军人到医疗保障中心就诊,全年累计免收门诊医药费1000元;各县(区)民政部门与县(区)卫生部门协商,指定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附后),并签订优惠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优抚对象门诊窗口”、“优抚病房”,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对优抚对象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以减免的费用;优抚对象因病可就近到任意一所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凭个人身份类别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挂号费(含专家号);(二)各种药费优惠5%;(三)检查费优惠10 %,(包括化验、X线、心电图、脑电图、多普勒、B超、CT、DR);(四)手术费优惠5%;(五)治疗及处置费优惠5%;(六)住院床费优惠10%。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核销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1个月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抚恤定补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到当地民政所(办)填写《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民政所(办)审查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复审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救助材料转至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从市拨预付医疗救助金中支出此款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在市、县(区)民政局设立帐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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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优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