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09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秦商[2008]137号 索引号:167/2009-170027
各县区商务局、海港区食安办:
现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二〇〇八年第9号)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商屠管字[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勾通,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二〇〇八年第9号)
2、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商屠管字[2008]11号)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