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秦政〔2004〕261号        索引号:58/2009-14353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为继承优我市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近代建筑是指一八四○年至一九四九年期间建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主要有:

(一)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

(二)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反映城市传统风貌,有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街区;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有一定史料价值的近代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物。

二、市、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可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优秀近代建筑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市、县(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可选择较为优秀的近代建筑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纪录档案,并确定使用单位负责文物的日常保护管理。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告。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也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四、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要求,可按以下分类进行保护:

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的建筑外貌、建筑结构、平面布局及内部装饰风格。

定为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不得改变原有的建筑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做适当的变动。

一般优秀近代建筑不得改变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五、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房产部门审批。

六、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和有害物品,不得在非生产用房中擅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附属设施和庭园、绿地的用途。

七、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负责优秀近代建筑的修缮、保养。但对优秀近代建筑不得擅自进行修缮、改建,确需修缮的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确需改建的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要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八、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义务对优秀近代建筑的灾害、破坏情况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优秀近代建筑使用单位的法人是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九、在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优秀近代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破坏原有的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十、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情况每年年末须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在加强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同时可以对其进行合理利用。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优秀近代建筑辟为参观浏览场所。

十二、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优秀近代建筑及其整体风貌被破坏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