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3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政〔2007〕151号        索引号:58/2009-094256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九日

 

 

 

秦皇岛市70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实施意见

 

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方便操作、易于实施、便于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自2007年9月1日(为基准日)起,在我市城市区实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首批免费乘车线路为15条IC卡线路,今后随着IC卡机的推广和完善,将逐步在其他线路上实行免费乘车。

2、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老年人的范围暂定为:具有城市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口,能独立乘车的70周岁以上(以户口本为准)的老年人。

3、鉴于70岁以上老年人属于高危事故群体,为维护老年人利益,减少企业经营压力,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要求,为免费乘车的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险,负责所有免费乘车的70岁以上老年人的乘车事故赔付 (含伤残、死亡、意外伤害理疗费、护理费等),通过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手续,保险费由市财政支出,一年20万元。

4、老年人免费乘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着眼于协调各部门力量,扎实落实免费乘车各项工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誉峰任组长,副市长李洪卫、张学军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春荣,市政府副秘书长郑河、孙晓东,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吕宝全、市公用事业局党委书记李永臣、市财政局局长高文涛、市民政局局长周会生、市日报社社长宋占禹、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武力国、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白素霞、市老龄办主任韩兆富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落实老年人免费乘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由白素霞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其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协调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办理等相关事宜;市老龄办、财政局负责对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的指导、监测及补贴资金落实;市日报社、广电局负责宣传工作。

 

附件:秦皇岛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卡办理规定(试行)

 

附件:

 

秦皇岛市70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公交车卡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优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自2007年9月1日(为基准日)起,为70岁及以上(以户口本为准),具有本市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口,能独立乘车的老年人办理免费乘坐公交车卡。

第三条 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文件精神,通过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为办理免费乘车卡的老年人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乘车卡的办理由乘车者本人凭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秦皇岛市老龄办颁发)、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并填写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信息表,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第一次办卡免收工本费,以后因丢失或损坏补办卡时收工本费7元。首次办理时间定于2007年8月20日至8月31日,以后每月10—15日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的公交车线路暂定为市内15条已安装车载IC卡机的公交线路,即1、2、3、6、7、8、9、10、11、14、25、31、32、33、34路。未安装车载IC卡机公交车的,暂不实行。今后,随着公交的发展,凡是安装IC卡机的公交车都纳入老年人免费乘车范围。

第六条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每月限乘130次,超出免费乘车所限次数的,按规定购票,剩余次数过月作废。乘车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25日充值,过期不予充值。每年12月10日—25日检验乘车卡,检验时须本人携带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相关证件及凭证,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检验,未经检验的乘车卡自行作废。

第七条 免费乘车卡丢失需补办的,应于5日内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申明挂失,经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按初审手续予以补办。

第八条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转借他人或假冒,予以没收吊销,并停办一年。

第九条 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定,主动出示乘车卡并打卡,配合稽查人员和司乘人员查验。

第十条 为保证乘车安全,老年人乘车时应尽量避开客运高峰,年迈体弱、行动不便及身患疾病的老年人应有人陪同乘车(陪护者按规定购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