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2008〕31号        索引号:58/2009-093837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秦皇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电视电话会精神,巩固和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确保全面完成整顿规范工作各项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市开展的“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清理违法违规行为。在前一阶段“一矿一卡”“一勘查项目一卡”清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矿山密集区域、超贫磁铁矿分布区域以及重点、热点矿区内可疑的企业厂(场)点和其他建筑物,再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清理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清查是否存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清查工作要严密彻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严格处理,确保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到位。按照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到位。对无证开采,要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彻底取缔;对越层越界采矿,要在越界部位打上永久封闭墙,加贴封条,记录在案,由违法行为人向主管部门提交不再越界承诺书;对集中整治前,已经因越层越界开采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再次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认定其构成“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行为,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应关闭的煤矿,要坚决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对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处理力度,切实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的作用,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强化矿山环境管理。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分别由环保、安监和煤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应予关闭的提请市(县)政府予以关闭。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各类保护区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整顿意见,应予关闭的提请市(县)政府予以关闭。

(四)规范矿业权管理。对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加快进度,严格标准,积极引导,落实责任,加强督导,确保2008年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专项打击行动”,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到位。对应立案查处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要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表格见附件1、附件2),并于4月30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区“回头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3)。对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查处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予以查处、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予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有关费用等情形之一的县、区,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对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回头看”行动的部署、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区)乡(镇)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整顿规范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是各自职责范围的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具有维护本矿区内矿业秩序的责任,要按照国务院28号文件和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职责范围内“回头看”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做好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违法转让矿业权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清理和查处工作,同时牵头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立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监察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充当违法采矿保护伞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清查处理;安监和煤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公安机关负责对矿山违法购买、存储、使用爆炸物品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污染环境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进行清理整顿;林业和水利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工商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设立和矿山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电力部门负责对向违法矿山供电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二)注重宣传,扩大共识。要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宣传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大力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建立舆论监督制度,组织新闻单位参与“回头看”行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为“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督查,建章建制。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督查制度,落实督查措施。对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度及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特别要强化县(区)、乡(镇)政府打击违法行为的责任。对辖区内发生大面积非法采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县(区)、乡(镇)领导的责任。要明确矿山维护自身开采权的责任,对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开采其矿区范围内资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全面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四)完善措施,注重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总结多年来整顿规范工作经验,联系实际研究完善工作措施,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整顿规范工作,确保工作扎实开展、不走过场。

(五)联系实际,突出重点。我市各县(区)、乡(镇)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各异,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不同情况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分区域、按矿种确定出各自的工作重点。如抚宁的小煤矿、小石矿、小铁矿,青龙的小铁矿、小金矿,卢龙的小铁矿、小砂矿。同时,还要按九部委通知和全省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确定出各自“回头看”的工作重点。如:打击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转让、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推进资源整合,规范矿权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要突出工作重点开展整顿规范“回头看”工作,提高工作的实际效果。全面完成“回头看”行动的目标任务。

 

附件: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

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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