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关于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6-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党组〔2008〕12号        索引号:58/2009-100016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厅机关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机关形象,根据《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能遵守工作纪律和制度,不作为、慢作为、欠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预防为主,从严管理,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过错相适应,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

三、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不认真执行党组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受到基层、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追查,经调查核实的;

3、遇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汇报、办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当、措施不力的;

4、贯彻领导指示出现偏差或执行领导批办、交办任务不力或出现失误的;

5、接听转达电话、传达通知、报送情况出现差错或延误的;

6、公文起草、核稿、印刷校对不认真,出现差错的;

7、来文、来电未按职责和规定签收、记录、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报送领导批办的;

8、接待基层办事或群众来电、来访,态度冷漠,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残损或丢失的;

10、报表统计、财务支出、印章管理不按规定执行的;

11、公务接待或会务承办中出现明显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在与市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公务联系中,工作失误、态度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不按规定采购和管理办公用品,造成损失、浪费或丢失的;

14、不按规定使用管护公车造成责任事故、车辆损坏或丢失及不正常损耗的;

15、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或操作导致机关网络故障事故,影响工作运转的;

16、处室内部分工不明或处室之间缺乏协作,互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

17、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贻误工作,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娱乐游戏的;

18、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不作为的;

19、违反规定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其他行为。

四、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及适用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过错行为作以下追究:

1、口头告诫。

2、书面告诫。

3、通报批评。

4、取消被追究人年度考核优秀及评先资格。

5、至少一年内不列入办公厅内部选拔任用及向市委推荐提拔对象。

情节更为严重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方面的追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凡经领导发现、上级指出、部门反映或群众举报的过错责任,即由当事人的主管秘书长(主任)牵头,党办、纪检组、监察室同志参加,查明情况,向党组写出书面报告,过错属实的,由党组根据具体情节及影响研究确定追究形式。情节较轻,尚未造成较大后果和影响的,采取口头告诫形式,由党组主要领导对被追究人进行告诫谈话,并记录备案。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采取书面告诫形式,填写《告诫通知书》,送达被追究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后果和影响的,采取办公厅内部通报批评形式,书面通报或在机关全体会议上通报。年度内受到口头告诫二次或书面告诫一次及其以上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被追究人年度考核优秀及评先资格。年度内受口头告诫三次或书面告诫二次或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过错责任追究的,被追究人至少一年内不列入办公厅内部选拔任用及向市委推荐提拔对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交由党办备案。

市长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被过错追究,由办公厅党组向相关市长作书面反馈。

有关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由党办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