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9年秦皇岛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9-06-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秦政办〔2009〕26号        索引号:58/2009-102343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9年秦皇岛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9年秦皇岛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切实做好我市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根据《2009年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9年秦皇岛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存放在我市辖区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我市选择3-5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按照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和《2009年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全市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粮食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粮食、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任务

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2009年秦皇岛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月底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是将省分解下达我市的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下达到县、区。四是汇总全市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区)、开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我市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从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2009年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县、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5日前报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市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组织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

4.其它准备。市、县(区)、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和质量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应根据清查工作需要,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前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进行全面检查。粮食库存情况典型调查,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20%比例安排检查,名单及检查情况报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省分解下达的分库点粮食库存统计资料的口径一致。同时,选择我市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典型调查。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工作结束后,各普查工作组将普查期间形成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连同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一并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需经组长签字。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若干个清仓查库复查工作组,由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带队,每组负责1—2个市,对所到市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对普查工作作出评估。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对复查企业个数不作规定,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复查数量大致均衡。复查的同时进行质量抽检,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所抽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情况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全市各级政府和各相关企业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市、县(区)、开发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市、县(区)、开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10日前,市政府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总结报告包括县级组织企业自查和市级组织普查情况、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等情况。

5月底前,市、县(区)、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对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的统一部署,依据《2009年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市、县(区)、开发区领导小组必须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全市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县(区)、开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附件:秦皇岛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秦皇岛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李秦生 秦皇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田鸿彦 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

王文义 秦皇岛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 杜宝军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丁存玲 秦皇岛市粮食局副局长

郭拥军 秦皇岛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玉文 秦皇岛市财政局副局长

邢尚瑞 秦皇岛市农业局副局长

殷建兵 秦皇岛市审计局副局长

党国欣 秦皇岛市质量监督局副局长

王忠东 秦皇岛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健民 农业发展银行秦皇岛分行副行长

秦皇岛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丁存玲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