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6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2009]42号        索引号:170/2009-085608

秦 皇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秦 皇 岛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秦 皇 岛 市 监 察 局

秦 皇 岛 市 司 法 局

秦 皇 岛 市 建 设 局

秦 皇 岛 市 城 管 局

秦 皇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秦 皇 岛 市 工 业 经 济 运 行 局

秦 皇 岛 市 电 力 公 司

 

秦环[2009]42号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9〕43号),按照河北省《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冀环〔2009〕2号)的要求,我市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安监局、工业经济运行局、电力公司今年将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秦皇岛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秦皇岛市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2、2009年秦皇岛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市 环 保 局 市 发 改 委 市 监 察 局

 

 

 

 

市 司 法 局 市 建 设 局 市 城 管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安 监 局 市工业经济运行局

 

 

 

 

 

市 电 力 公 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报:河北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09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1:

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2009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一是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二是结合我市实际,全面实施“七河治理”方案,改变辖区水体水质,确保各河流水体水质达到相应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污水处理厂,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管,协同环保部门着力解决城市区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和夜间超时限施工问题;城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管理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采取综合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一是各部门协调联动强化监督。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两高一资”企业,由发改和环保部门联合查处,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予以断电。对于严重排污,屡查屡犯的企业,由环保部门调查清楚后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电,对于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将具体情况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据法律进行相应处罚。二是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必须明确相关科室和专人负责案件移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移交手续。三是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移送相关案件。对重大违法案件研究处理意见,确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信息。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4日-5月15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5月25日前,各县、区(开发区)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5日—10月31日)

摸底阶段(5月15日-6月5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并于6月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集中整治阶段(6月6日-10月31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查摸底阶段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于9月5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性报告。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区(开发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2009年秦皇岛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马誉峰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孙保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学功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王新志 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陈万军 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拥军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秀红 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耀龙 市建设局副局长

吴 骞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铁夫 市城管局副调研员

杜常舰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 平 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副局长

李 江 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王新志 市环保局副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