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取消收取因公护照押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文号:秦外侨字〔2009〕36号        索引号:58/2009-150532

 

 

各县区外办,开发区外办,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取消收取因公护照押金的通知》(冀政外出字[2009]17号),我办取消现行收取因公护照(通行证)押金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我办取消因公护照(通行证)收取押金的做法。

二、在2009年6月1日之前已缴押金的团组,由组团单位在护照(通行证)交回后凭押金收据退回押金。

三、取消护照(通行证)押金后,各组团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工作。因公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境)后7日内将证照交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回市外侨办。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证照的,市外侨办将根据上级规定将人员名单报纪检、组织部门,并按程序吊销当事人所持护照,同时暂停其组团单位的因公证照申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公开程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出国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