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0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劳社办〔2009〕31号        索引号:59/2009-170046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2001年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来,城乡劳动力资源逐步实现了统筹管理,统一的就业制度得以建立,积极的就业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城乡劳动者享受就业服务,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的唯一凭证。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在全省各地均可通用。

二、对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转失业人员、大中专和职技校毕业生),均应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就业援助、就业见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就业服务。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要及时在证件上标注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等相关信息,并把相关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过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须到户籍所在县区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已享受和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在其享受扶持政策期满后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失业期间到发证机构年检,年检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要将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录入微机,确保一人、一证、一码。逾期未年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不再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六、进一步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报告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认定失业人员身份,建立专门台帐,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化情况及失业报告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信息。

七、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发证、把关不严、重复办证、乱收费、协助申领人作假等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为了全面掌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各县区要按季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每季后5日前报市社会劳动力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