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监控平台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27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财监管〔2009〕497号        索引号:132/2009-1544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监控平台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登录秦皇岛市专项资金监控系统平台,以投诉、检举或报告等方式提供有涉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秦皇岛市专项资金监控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专项资金的投诉举报工作。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办理。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举报信息,应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方;

  (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对基本信息不齐全的投诉举报,可要求投诉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材料或信息,再进行受理。

  第五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违纪事实证据。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平台网上举报,应当及时、快捷,在第一时间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办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七条 监管中心要根据受理的专项资金投诉举报件的内容进行办理,或协同市财政局各管理专项资金的业务科室共同办理。

  (一)对不属于市财政部门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事项,要告知投诉举报人应受理部门、投诉举报方式和联系电话,主动为投诉举报人提供服务。涉及各县区管理的专项资金投诉举报内容的,转交各县区专项资金监管中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直接通过平台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同时,办理结果还要报市专项资金监管中心备案。

(二)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专项资金监管中心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各相关部门要搞好配合,办结后由主办部门通过平台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章 处理

  第八条 属于市专项资金监管中心管辖的举报案件,监管中心应当报局领导批准查处。

第九条 监管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填写《重大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报局领导批准查处。

第十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一条 市专项资金监管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县区级专项资金监管中心或者同级各职能部门交办、转办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对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市专项资金监管中心对转办、交办的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其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专项资金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投诉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要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