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6 发布机构:地税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地税发〔2009〕95号 索引号:212/2009-144650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我市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