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2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秦开管委办〔2009〕47号        索引号:145/2009-152415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经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预算管理,强化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全区社会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级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 区级预算由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区级预算采取部门预算和功能预算两种管理形式。功能预算是根据预算收支功能进行分类管理的预算形式,包括政府一般预算和政府基金预算;部门预算是按支出部门管理的预算形式,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形式,实行综合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纳入本部门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区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要依法进行。
第六条 区级预算管理要突出体现加强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的管理。
第七条 运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预算管理现代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区级预算实行标准周期管理,分三个阶段:预算编制阶段,自预算年度上年的6月至12月;预算执行阶段为整个预算年度;决算阶段为预算年度次年1月至6月。
第十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预算管理职责权限
(一)具体编制区级政府功能预算、部门预算草案(包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二)批复区级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具体编制区级政府决算草案;
(四)审核批复部门决算
(五)具体组织全区总预算、区级部门预算的执行;
(六)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管理;
(七)编制区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八)具体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
(九)监督检查区级预算执行;
(十)定期向管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区级有征收(组织)收入任务的部门职责权限
区级有征收(组织)收入任务的部门指负责组织征收区级预算内收入(含基金)和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其权限主要有:
(一)配合区财政局测算并制定所负责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建议计划;
(二)组织征收现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三)分析收入征收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报告收入组织征收情况,提出收入计划变更建议;
(四)监督检查各收入应缴单位或个人缴纳财政性收入情况。
第十三条 预算部门管理权限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和决算草案;
(二)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上缴应缴财政性收入;
(四)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五)按要求向管委会及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定期报告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预算管理职责权限
(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和决算草案;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上缴应缴财政性收入;
(三)组织本单位预算执行;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预算财务管理及监督;
(五)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根据区级预算管理形式,区级功能预算(政府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和部门预算具有不同的收支范围。
第十六条 政府一般预算收入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组成;政府一般预算支出按支出功能分为一般公共管理与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政府基金预算收入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征收,并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有专项用途的基金。基金预算支出是按基金预算收入对应安排的支出。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收入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部门预算支出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项支出,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赠与、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其他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是指政府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补贴。
赠与是指对国内、外政府、组织等提供的援助、捐赠以及交纳国际组织会费等方面的支出。
债务利息支出是指政府和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是指政府和单位归还各类借款本金方面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是指政府部门发放的贷款和向企业参股投资方面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预算收支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任意调整。各预算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属预算单位的资金。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专项收入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应严格按支出顺序和范围安排。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区级功能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区级政府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分别自求平衡,不列赤字。
(二)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原则。预算编制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财力可能据实编制。
(三)支持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要求,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生财、聚财、用财的良性循环。
(四)公共财政原则。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职能,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
(五)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财政支出要突出重点,有步骤地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事项和问题,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综合协调、相互配合作用。
(六)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预算安排以事权为依据,主要解决区级应该负责的事项,以促进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七)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提倡艰苦奋斗,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三条 区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基本相适应,依据财政体制、税费政策和税(费)源情况,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
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要按照区财政局要求编制所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年度建议计划,并协助区财政局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四条 区级一般预算支出的编制,要按规定顺序进行。一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个人经费支出和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政法机关)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需要,二要保证各项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需要,三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力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以及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五条 区级一般预算支出实行零基预算法,各类支出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测算每项支出需求。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一般预算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到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不可预见的事项开支。
第二十七条 区级政府一般预算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八条 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上级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与上级专款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区级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的编制,应依据基金征收政策和基金来源情况,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
区级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的编制,应专款专用,细化到项目。
第三十条 区级功能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如有余额,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或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自每年6月份部署预算编制工作,及时向管委会报送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预算编制过程分为布置预算、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计划、财政审核、编制并上报预算草案、预算批复等五个阶段。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工委、管委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编制区级年度预算编制纲要,明确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测算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安排要求,指导部门预算编制。
第三十三条 部门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基层预算单位的收支建议计划,编制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财政局审核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根据部门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区级功能预算草案。
第三十四条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实事求是,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建议计划的依据。
部门预算支出按支出分类分别核定。个人经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政策和享受人员范围测算确定。
正常公用经费按标准定额方法测算,实行分类分档核定。标准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相关因素综合测定。
专项公用经费及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项目预算安排要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拟订区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和区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部门依照采购目录列示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区财政局审核后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区级预算部门审核所属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并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审核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并汇总编制区级政府预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审查和批准区财政局报送的区级政府预算草案。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批准的区级政府预算,批复部门预算,并向组织收入的部门下达收入计划。
第四十条 各预算部门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下达所属单位预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级预算由区财政局具体组织执行。
第四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区级预算草案在管委会批准前,可以暂按当年草案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个人和正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局批复部门上年结转项目,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区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禁止挪用专款。
第四十四条 年初预留的与上级专款配套资金动用时,由有关部门提供项目说明和配套资金使用建议计划,报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上级下达专款的分配使用,由区财政局商有关部门,结合区级预算安排提出使用意见,下文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级预算的预备费使用,首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预备费使用规定及申请项目情况,审核拟制使用方案,报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组织收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和组织应征(组织)的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收)、免征(收)或者缓征(收),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财政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缴库方式、期限,及时、全额上缴国库。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依照预算安排、有关规定和时间进度、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区财政局对区级各部门预算支出的拨款,根据资金性质、管理方式和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拨款方式。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区级预算部门的拨款,应依照预算安排进行,分别从国库和预算外专户拨付,不得混拨和超预算拨款。预算内专项收入、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项目,拨款时要依据各自收入完成情况拨付,不得超收入拨付。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级收入征管部门、区级国库及有关金融机构和各预算部门,应就各项收支和资金缴拨情况定期对账。
第五十三条 区级国库库款和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的拨付权属于区财政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区财政局签署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区级国库库款、财政专户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区级国库的库款和财政专户存款。
第五十四条 区级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
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其他财政存款经办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编报收入缴纳、支付和账户余额情况。
第五十五条 区级国库应加强对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支拨的监督。
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比照本条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或下拨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七条 区级预算周转金由区财政局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建议管委会或区财政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章 预算变更
 
第五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六十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出现下列情况引起预算的部分变更:
(一)预计引起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区级预算总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区级预算总支出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经批准的预算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调剂的。
上述情形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区财政局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提交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十一条 遇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由区财政局协同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应急支出方案,报管委会后批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或执行上级政策而追加(减)各项专款等引起的预算变更,由区财政局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预算变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同一部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支出预算项目需作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六十四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原则上按支出顺序增加相应支出。
第六十五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事项,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追加部门支出预算。
第六十六条 区级功能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结转,确实难以执行的,取消项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收回。
区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支出进度低于95%的,视具体情况削减结转项目,相应资金由区财政收回。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和直接支付项目节余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八章 决 算
 
第六十八条 区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管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六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级各预算部门、单位要按照区财政局要求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草案。
第七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十一条 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和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十二条 区级各项收入征收和组织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
第七十三条 各部门审核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七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报管委会审查和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区财政与上级财政之间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第七十五条 财政决算草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区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十六条 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算的分析工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决算和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要对区级财政决算和预算管理及部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措施。
 
第九章 预算评价
 
第七十七条 预算评价是指采用科学方法对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与评估。
第七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统一制定预算评价工作的原则、方法及内容,组织区级预算部门及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区级预算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第七十九条 预算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及效率和质量;
(二)预算运行的安全性、平稳性和效率性;
(三)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八十条 预算评价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定量评价体系。
第八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要求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预算评价,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局。
第八十二条 区财政局汇总区级预算部门及审计、税务部门的预算评价,对区级预算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管理、规避预算运行风险、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措施,指导下年度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章 预算监督
 
第八十三条 预算监督是对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四条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区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要接受区审计局的依法审计。
第八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稽核和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部门预算和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对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区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及区级国库、区级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强化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相互制衡、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的自我约束机制。内部监督主要是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情况。
第八十七条 区级预算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八十八条 预算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以前区级预算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预算 办法 通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09年10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