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10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建[2009]246号        索引号:134/2009-175724

为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城[2007]48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我市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县或单位要在2009年度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3-5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技术要求。

(三)2009年采暖季前,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10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学校及大型商业等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根据开发区华苑小区居民住宅分户热计量试点经验,20099月底前研究制定两部制热价政策。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并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

(一)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二)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既有建筑节能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达到节能建筑和热计量的要求。

(四)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

(五)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班子、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设立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专项资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改造资金以房屋产权单位出资和供热单位出资相结合,各级财政对产权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措。

(三)加强工程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保证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及改造热计量系统达到建设工程设计标准要求。

(四)加强目标管理与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既有非节能建筑热计量改造工作目标,制订详细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市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追究领导责任。

(五)完善热计量收费价格。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与市物价局抓紧研究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六)加强舆论宣传。供热计量收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秦皇岛市建设局  秦皇岛市公用事业局  秦皇岛市物价局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