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7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秦商[2010]110号        索引号:167/2010-101401

各县区商务局、公安(分)局: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70号)和《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说明〉的通知》(冀商商改[2008]18号)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资源回收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和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管理工作。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时限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包括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依据有关规定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交通不便的,可由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委托辖区派出所代办备案登记手续。

201051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于2010 1031日前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必须于2010 1031日前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预期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分别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

1、申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秦皇岛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按规定填写;

2、申请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登记表》一式三份,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种原件审核后退还);

3、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应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4、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持商务部门发放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备案,并认真填写《秦皇岛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附件2),其编号应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一致,经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合格后,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方可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经营范围应分别在其回收站点、市场所在县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登记备案。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编号原则

为切实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要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编号。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前面的英文字母为地区编码,后面3位数为顺序号。地区编码分别为:市直为冀CA ,海港区为冀CH,北戴河区为冀CB,山海关区为冀CS,抚宁县为冀CF,昌黎县为冀CC,卢龙县为冀CL,青龙满族自治县为冀CQ;顺序号从0001起自行依序编号。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由河北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再生资源管理情况,向市商务局登记领取。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于每月10日前填写上月《秦皇岛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3),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由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样式自行印制。各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其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于每月10日前填写上月《秦皇岛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定期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报送。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

1、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交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并公告作废。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被毁损或遗失,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

3、经营者应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4、商务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进行年度检验。检验内容主要为:备案登记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接受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每6个月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

六、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工作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认真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经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和网络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工作的监督管理。

2、深入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企业状况、购销网络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工作和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备案工作,并按照“一店一档”的要求分类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基础档案,为实现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的信息化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

3、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开展备案工作中,要按照“整顿促规范,规范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将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工作与打击再生资源回收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结合起来。对于证照齐全、认真落实回收物品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制度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积极给予优先备案登记,服务产业发展;对不按规定验证登记收购、收购禁止收购物品以及收赃销赃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信息互享,通过集中开展备案登记工作,依法查处取缔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查破一批盗窃、破坏铁路、“三电”、市政设施和农用机电设备及收赃销赃等案件,严厉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逃避监管、偷盗销赃和无序竞争等问题,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确保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秦皇岛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

2、《秦皇岛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

3、《秦皇岛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统计表》

        

 

 

秦皇岛市商务局     秦皇岛市公安局

O0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