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有关政策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0-08-11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文号:秦人口发〔2009〕32号        索引号:168/2010-154923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
有关政策的解释

秦人口发〔2009〕32号

    最近,一些退休职工到市人口计生委上访,反映1972年8月15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费个别单位未予落实。经请示省人口计生委,现将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规定: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属企业改制相关遗留问题的意见》(秦政〔2007〕107号)和秦皇岛市人口计生委、国资委、财政局《关于落实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意见》(秦人口联〔2007〕4号)也规定:已完成产权出售的企业,由收购方按规定为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为2003年10月1日以前退休,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发。
    上述文件规定的“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包括1972年8月15日以前生育子女,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