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社会团体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02-16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民〔2011〕5号        索引号:131/2011-143052

 

各县(区)民政局、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属社会团体:
 
 为引导社会团体规范健康发展,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社会团体评估工作。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评估内容
以《秦皇岛市社会团体评估办法》为依据,分别对社会团体的基础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估规范。
二、评估对象
凡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满一年以上(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参加评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 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 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 存在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组织领导
  由市民政局牵头,联合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评估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县区级社会团体的评估工作由各县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四、评估等级
设置5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评估成果作为评选先进社会团体的基本条件,有效期为3年。被评为4A级以上(含4A)的社会团体将免予2-3年年检。
五、评估程序
此次评估工作从2011年3月起,至2011年10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评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2011年3月10日至3月底)组织社会团体评估工作人员和参评单位进行动员、培训,对开展社会团体评估的目的意义、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进行讲解部署;
  (二)自查自评。(2011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各参评社团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自查打分,务于5月31日前与年检材料一同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及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812室)。
  (三)重点抽检。(2011年6月1日至8月31日)评估委员会根据自查结果按照不低于参评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检评估。一是查阅资料。对照条款,逐项检查;二是实地察看。对办公场所、单位牌子、制度上墙、档案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察看;三是社会调查。根据评估单位提供的会员名录进行调查,汇总后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
  (四)评估委员会审核公示。(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评估委员会在自查自评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审核做出评估结论;
县区拟评为4A级以上(含4A)的社会团体报市民政局核准备案评估结果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加强对评估单位的指导,及时沟通信息,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估机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推进社会团体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秦皇岛市社会团体评估报告书》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