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1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13-114437

关于开展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区文广新局:

 为加强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巩固2012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成果,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推动印刷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实际,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31日开展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印刷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印刷业在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年度核验了解印刷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完成情况,为全面完成规划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维护印刷市场平稳有序。

  二、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包括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2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核验程序

 (一)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全省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河北省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

 (二)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印刷企业,一书一批、报刊专项、内部资料等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的核验工作。

 (三)设区市文广新局负责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企业核验工作,做出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同时对省新闻出版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进行核查。设区市文广新局要按时间要求上报本地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2000万元)联系表》(附件2)、《2013年    市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被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

  四、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河北省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出版物印刷和专项企业一式三份,由省新闻出版局、设区市文广新局和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企业一式两份,由设区市文广新局和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所有企业的电子文件统一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备案。

  五、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企业印刷的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需提交3种以上,一书一批、报刊专项、内部资料企业需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报告;{每种需要提供20份(本)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河北省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暂缓年度核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出版物印刷和专项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本企业产品质检报告的。

 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为4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整改报告和核验申请,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不予年度核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核验重点

 (一)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把年度核验工作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加强对印刷企业执行“五项制度”的监管,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的监管,特别是在2012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中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要暂缓年度核验,只有问题解决后,才能重新办理年度核验。各地还要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讲解相关法规及年度核验要求,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二)加强调研,掌握绿色印刷和数字印刷的发展动态。各地要重点了解印刷企业在“三废”处理和设备环保节能升级等方面的情况,重点统计数字印刷产值的相关数据,全面掌握印刷业发展的最新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河北省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中增加了对印刷企业实施环保措施的调查,“填报说明”中增加了对数字印刷有关填报项目的解释,请各地指导企业认真填报。

 (三)统一部署,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要将2013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按期上报,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 cn)查询,数据填报请点击该网站的“在线直报”。各地印刷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印刷企业认真做好2013年统计年报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文广新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要认真分析严格审核把关,对出版物印刷企业,一书一批、报刊专项、内部资料企业等专项企业要逐一进行核查,并于2013年131日前上报文广新局进行再次核验后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和市文广新局将对出版物、一书一批和报刊专项企业进行不低于30%的现场抽查;对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准予年度核验的企业(包括单位)和暂缓年度核验企业由市文广新局分别汇总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二)各区市文广新局于2013年1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2000万元)联系表》(附件2)、《2013   市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2013   市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名录》(附件4),分别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局。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5.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6.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7.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省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开展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在开展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联系。

 

  联系人:裴立新  0335-3662010

         王  倩  0335-3066934(传真)

 

 

 

  附件:1.河北省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2.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

         2000万元)联系表

       3.2013年    市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4.2013年    市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名录

       5.2013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材料填报说明

                           

                               

                              Ο一三年一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