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外资登记注册有关行政法规的废止和修改情况

发布时间:2014-03-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216/2014-111240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外资登记注册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二、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1)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2)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3)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4)第三十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5)删去第三十一条。
  (6)删去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