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8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98/2014-090246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局:
按照《河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和省政府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9日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河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和省政府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八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以污染严重的区域、行业、企业为重点,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等专项检查为手段,推动压减煤炭消费、化解过剩产能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不再核准、备案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认真清理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抓好《河北省钢铁产业调整方案》落实。
(二)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落实《河北省2014—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重点工程,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到2014年底,秸秆利用量同比提高300万吨,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2014年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炉具30万户。
(四)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和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张、承风电基地及配套输电通道建设,实施光伏发电与太阳能入户工程及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示范工程,加快地热能开发。
(五)强化环保电价监管。制定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重新制定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的申报、批复、监管和处罚等政策措施,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对符合国家环保电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及时执行国家规定的环保电价;对环保设施运行不达标的企业及时作出处罚,并定期公示。加强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处罚款项的收缴工作。
(六)加强电力运行调度。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对环境违法企业或排放不达标企业采取处罚措施的通知,协调电网企业依法对有关企业的环境违法设备或生产线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督电网企业执行环保法规和环保部门的有关决定。协调电网调度合理编制调度计划,急早安排网内发电机组进行环保升级改造;鼓励发电企业早改、快改,对先期完成改造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机组给予发电小时数奖励。督促电力企业积极进行环保改造,争取早日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检查督导电力行业落实环保政策和法规,对无正当理由、明知故犯、拒不整改的超标排放电力企业将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采取通报、核减年度发电量等处罚措施。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前)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7月2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25日至9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局要在本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做好环保专项行动排查和整治工作,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督查阶段(10月)
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对发展改革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11月15日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局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导、协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