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8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4〕184 号 索引号:59/2014-085525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办函〔2014〕5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范围
以“6643工程”涉及企业为重点,凡符合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和经济转型升级等产业结构调整涉及的企业,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条件
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拟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认定申请表》;
2.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3.企业稳定岗位计划措施等材料。
(二)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初审会议,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审。企业参保地在市本级的,经联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享受扶持政策企业。企业参保地在县、区的,县、区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联审后,报市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享受扶持政策企业。
四、转岗培训补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被认定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职工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二)企业拟开展转岗培训的,应在组织转岗培训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报如下材料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1.《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
2.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批次、项目、内容、方式、课时、时间、地点、人数等内容);
3.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
(三)企业经同意开展转岗培训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监管。
(四)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应提交如下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1.《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认定申请表》;
2.《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
3.《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监管报告(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课时、结业时间以及培训达到的效果等);
5.转岗安置人员名册;
6.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7.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五)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请转岗培训补助材料进行初审。企业参保地在县、区的,申报材料要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本级及县、区情况报市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
(六)企业申请转岗培训补助材料经审核、核准后,市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参保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县、区参保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再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
(七)转岗培训补助标准按每人每课时5至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计算。补助人数,未裁员的按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按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五、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被认定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采取轮岗、转岗、待岗发生活费、开发辅助性岗位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可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二)企业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的,应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认定申请表》;
2.《岗位补助申请表》或《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
3.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4.采取稳岗措施材料(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要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企业参保地在县、区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公示结束后,申报材料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月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本级及县、区情况后按月报市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
(五)企业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材料经审核、核准后,市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参保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按月拨付到企业;县、区参保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按月拨付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再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按月拨付到企业。
(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197号)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为:秦皇岛市及市区730元,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700元,青龙县640元。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七)社会保险补助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计算公式: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各险种单位缴费费率之和×补助人数。
(八)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申请期限每年为6个月,补助人数按企业上个月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如各险种参保人数少于参加失业保险人数50%的,社会保险补助按该险种实际参保人数计算。
六、降低缴费基数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被认定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二)企业申请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应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如下材料提出申请:
1.企业降低缴费基数申请报告;
2.《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认定申请表》;
3.企业上年度财务记账凭证、统计报表等材料。
(三)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要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企业参保地在县、区的,企业申报情况公示结束并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本级及县、区情况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五)企业申请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开始执行新的缴费基数。
(六)经批准降低缴费基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按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秦皇岛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冀人社发〔2012〕50号)规定,秦皇岛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七)降低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经批准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企业在每年申报缴费基数时,须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上年度的财务记账凭证、统计报表等材料。当企业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时,停止执行该项政策。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当参保企业再次符合条件时,可再次申请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健全内控制度,严格企业资格认定,规范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的初审、审核、核准和拨付程序。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援企稳岗工作,做好符合享受帮扶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享受相关帮扶政策和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要由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资金核发支付工作要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部门协助人社部门对符合享受帮扶政策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及补助资金的复核工作;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应类型的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加强监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全程监管指导,采取公开公示、对比信息、跟踪走访、接受举报等有效措施,核实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相关情况,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要加强对企业落实稳岗措施计划的指导和监管,对援企稳岗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补贴资金发挥应有作用。
(三)主动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公开工作流程、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四)强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多渠道宣传援企稳岗政策和工作措施,让更多企业和职工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效果的宣传,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其他
(一)援企稳岗补助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项下“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列支。
(二)秦政办函〔2014〕50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期限是指政策审批时间截止
附件: 1.《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认定申请表》
2.《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
3.《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
4.《岗位补助申请表》
5.《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1
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认定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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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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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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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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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职 工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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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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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产业政策调整涉及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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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产业政策调整涉及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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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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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核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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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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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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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扶持范围类型 |
化解过剩产能( ) 淘汰落后产能( ) 治理大气污染( ) 经济转型升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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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 |
转岗培训补助( ) 岗位补助( ) 社会保险补助( ) 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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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意见 |
核实企业参保情况: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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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参保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 意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 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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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
2.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填表时企业的在册职工总人数。
3.参保人数是指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人员。
4.申请原因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属于哪类产业(范围)、产业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主要影响、拟采取的稳岗计划措施、是否符合秦政办函[2014]50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条件。
5.在所扶持范围类型和拟享受扶持政策种类对应项内划“√”,其中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只能选一项。
附件2
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
单位:人、元
企业名称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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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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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参 保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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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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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的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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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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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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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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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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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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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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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人 社部门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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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财 政部门核 准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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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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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补助标准、补助比例是由参保地人社部门负责填写。
2.补助标准是参保地人社部门根据培训计划核定的每课时补助金额。
3.补助比例是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秦政办函【2014】50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比例。
附件3
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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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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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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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培训 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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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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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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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培训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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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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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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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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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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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失 业保险经 办机构初 审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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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人 社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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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财 政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失 业保险经 办机构复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人 社部门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财 政部门核 准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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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培训合格人数是指培训合格并在新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转岗安置协议人数。
2.补助标准、补助比例是指在“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中已填写的数据。
3.申请理由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裁员情况、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培训合格后在新岗位签订协议人数等。
附件4
岗位补助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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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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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 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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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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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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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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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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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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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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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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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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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失 业保险经 办机构初 审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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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人 社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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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财 政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失 业保险经 办机构复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人 社部门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财 政部门核 准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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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企业参保人数是指企业内受产业结构政策调整影响涉及人员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人员。
2.补助比例、补助期限是指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秦政办函【2014】50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比例和期限。
3.补助标准是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4.申请理由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受影响情况、稳岗计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等。
附件5
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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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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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加失 业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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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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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失 业保险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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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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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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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养老 保险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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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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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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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医 疗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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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医疗 保险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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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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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生 育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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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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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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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工 伤保险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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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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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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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 总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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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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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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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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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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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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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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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失业 保险经办机 构初审意见 |
经初审, 人参加失业保险,补助该企业失业保险金 元; 人参加养老保险,补助养老保险金 元; 人参加医疗保险,补助医疗保险金 元; 人参加生育保险,补助生育保险金 元; 人参加工伤保险,补助工伤保险金 元,合计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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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人社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参保地财政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失业 保险经办机 构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人社 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统筹地财政 部门核准意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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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此表须附各险种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2.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是指企业内受产业结构政策调整影响涉及人员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人员。
3.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人数是指企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分别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人数。
4.补助比例、补助期限是指秦政办函【2014】50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比例和期限。
5.申请理由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受影响情况、稳岗计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等。
6.各险种参保人数少于参加失业保险人数50%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