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4〕248号        索引号:59/2014-104452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4248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各单位准确掌握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提出三点要求:

一、从2014121日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青龙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确保告知每一位职工。

三、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110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11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