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8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5〕34号 索引号:59/2015-101718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5〕34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结算
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71号)文件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实行“一卡通”。为做好市级统筹后基金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现就“两定”单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非统筹支付资格的“两定”单位,按我市行政区划,每月直接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全市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划卡支付的医疗费用。
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属于秦皇岛唐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民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秦皇岛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广仁堂医药有限公司、秦皇岛金海医药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普秦医药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安健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和秦皇岛市保康医药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连锁的定点药店,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结算,其他“两定”单位由海港区医保中心负责。
二、各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统筹支付资格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见附表)实行全市资格互认,参保人员在其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市医保中心负责组织全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原则上每月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但每年年底前必须将费用结清。
四、按照“谁结算,谁监管”的原则,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所属行政区域内非统筹支付“两定”单位(对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定点药店的监管,按医疗费用结算划分的规定执行)的日常监管,并配合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防止基金不合理支出。对统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由就医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附件:秦皇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全市资格互认单位名单
附件:
秦皇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全市资格互认单位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级别 |
1 |
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
三级甲等综合 |
2 |
秦皇岛市第二医院 |
三级综合 |
3 |
秦皇岛市第三医院 |
三级专科 |
4 |
秦皇岛市中医医院 |
三级甲等中医 |
5 |
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 |
三级甲等专科 |
6 |
秦皇岛市第四医院 |
二级综合 |
7 |
秦皇岛市海港医院 |
二级综合 |
8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秦皇岛医院 |
二级综合 |
9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 |
二级综合 |
10 |
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 |
二级综合 |
11 |
秦皇岛军工医院 |
二级综合 |
12 |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医院 |
二级综合 |
13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
二级综合 |
1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北戴河疗养院 |
二级综合 |
15 |
秦皇岛市骨科医院 |
二级综合 |
16 |
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 |
二级专科 |
17 |
黑龙江省第三医院秦皇岛分院 |
二级专科 |
18 |
秦皇岛市公安局公安医院 |
二级综合 |
19 |
秦皇岛市工人医院 |
二级综合 |
20 |
中铁山桥集团医院 |
二级综合 |
21 |
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 |
二级专科 |
22 |
抚宁县人民医院 |
二级综合 |
23 |
抚宁县中医医院 |
二级甲等中医 |
24 |
抚宁县妇幼保健院 |
二级甲等专科 |
25 |
昌黎县人民医院 |
二级综合 |
26 |
昌黎县中医医院 |
二级甲等中医 |
27 |
昌黎县妇幼保健院 |
二级甲等专科 |
28 |
卢龙县人民医院 |
二级综合 |
29 |
卢龙县中医医院 |
二级甲等中医 |
30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二级综合 |
31 |
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
二级甲等中医 |
32 |
青龙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
二级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