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23        发布机构:科技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116/2016-155329

 

第一条 为适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为我市创新创业者提供辅导服务,现依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3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充满热情、乐于奉献,愿将自己的成长历程和成功经验反哺社会;
(二)具备创新创业精神,创业经验丰富;
(三)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能对创新创业者提供持续性、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四)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五)创业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企业家;
(二)投资、金融、法律、管理咨询专家;
(三)大学、科研院所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
(四)具有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经验的资深管理人员。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
创业导师候选人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荐。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正式聘任为秦皇岛市创业导师,颁发《秦皇岛市创业导师》聘书。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主动承担对创新创业者的帮扶责任,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咨询、结对帮扶、培训授课等活动,为有创业意愿的创新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创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二)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新创业者的沟通交流,随时接受创新创业者的咨询;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五)保守所辅导创新创业者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市级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所辅导创新创业者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