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人社〔2016〕134号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有关事宜的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1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6-111832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6〕134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有关事宜的函》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有关事宜的函》(冀人社函〔201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聘用合同作为确认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重要文件,是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也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特别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等相关处理规定不再执行后,聘用合同尤显重要。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依规加强人事管理,确保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规范开展。
二、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把握聘用合同签订范围,凡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含由上级任用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切实做到“应签尽签”。任何事业单位绝不能将聘用合同用于与非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确定劳动关系。对违反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以及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签订聘用合同作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同时结合近期开展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