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1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01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商务部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商办函〔2021〕318号),其中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改革,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02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中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等6个子项按照告知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方式进行改革,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告知承诺标准,逐项制定告知承诺细则。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持续优化拍卖行业营商环境,扎实做好拍卖业务审批和监管工作,结合我厅《关于做好拍卖业务委托下放许可事项衔接 规范拍卖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商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我厅出台了《关于做好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商规字〔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总结以往全省各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办理情况,对拍卖行业的日常监管、年度核查、行业自律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认真梳理审批与监管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承诺条件、承诺内容、承诺书代替的具体材料、履行承诺核查方式、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讨论。在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关于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措施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并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拍卖业务许可部门和拍卖行业监管部门、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省拍卖行业协会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4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在全省(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范围内实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包括“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等6个子项。

第二部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办理程序”: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申请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有两种选择:一是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二是按一般程序办理。该部分明确了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和按一般程序办理的适用条件,重点对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程序、履行承诺核查方式、监管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了规范。

第三部分“有关要求”:该部分明确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时间,强化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拍卖业务许可部门和拍卖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部分附件部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结合业务实际,制定了适用于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关于做好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