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旅游旺季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5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开管委办〔2018〕59号        索引号:145/2018-161606

区内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旅游旺季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 7月25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年旅游旺季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旅游旺季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带来的社会危害与经济损失,维护农业经济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秦皇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初级农产品,在种植、养殖及初级加工等环节,造成相关产业和公众健康重大危害,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初级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粮、油、菜、食用菌等);畜牧业产品(活畜禽、肉、蛋、奶、遗传物质等)。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动员、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基本原则,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靠科学决策,落实处置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降低危害,并做好善后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1.5 事故分级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国家将农产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范围超出河北省行政管辖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农业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患病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3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5.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市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 事故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3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5.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需要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开发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处,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管委认定的其他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管委、各乡处设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 2.1 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设立开发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重大农产品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副总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协助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2.1.2指挥部具体职责 (1)负责与市政府、市农业局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确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级别;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全面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2)协助国家、省调查处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组织调查处置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督查和指导全区开展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1)农村工作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负责因医疗、兽药而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负责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负责因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负责因生鲜乳质量及种畜禽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负责因粮、油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参与蔬菜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负责因肥料质量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负责因农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负责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参与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处理。 (2)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及车辆等。负责调配工作人员,组织应急队伍。 (3)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4)食药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和追究。 (5)环保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时,由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会议确定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2.1.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导各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4)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5)负责整理上报应急处理工作信息,下达指挥部的指令和文件; (6)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全面总结,并督导落实整改措施。 2.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2.1事故调查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相关单位牵头,成立2人以上调查组和专家组,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向指挥部报告调查结论,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并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 2.2.2事故处理组 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单位为主、相关单位为辅组成事故处理组。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2.3综合保障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人员调配,资金、物资、车辆保障、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 三、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3.1 监测与预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的监管和监督抽查,及时分析对公共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预警。 3.2 报告 3.2.1初始报告 发生或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事发地乡处或管委农业部门报告。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逐级报告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处报告。 (2)乡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管委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内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4 通报 3.4.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3.4.2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4.1.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4.1.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时,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区农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4.1.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时,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4.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当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的终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1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处置完毕,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4.4.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处置结束后,经开发区指挥部报请管委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3.1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终结1周内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向市农业局提交总结报告。 5.3.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终结1周内,管委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六、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物资经费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设备,其资金来源列入乡处的预算。 6.3 演习演练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处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6.4 宣传培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处应当加强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抵御风险、应急处置的能力。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018年旅游旺季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2018年旅游旺季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长:陈永富 工委副书记 副指挥长:周鹏林 农村工作局局长 李伯岭 卫生局局长、食药监局局长 成 员:陈淑红 环保分局局长 艾洪生 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王冀南 牛头崖管理区办事处主任 龙津津 榆关管理区办事处主任 刘 岩 腾飞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焕文 渤海乡政府乡长 王丽萍 财政局副局长 鲍明辉 农工委副书记、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由鲍明辉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