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11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ylbzj/2020-114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76号)、《秦皇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秦财资﹝2017﹞674号)、《秦皇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秦财资﹝2017﹞675号)、《秦皇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秦财资﹝2017﹞6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我局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管理活动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非政府采购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标签粘贴、图像采集、领用出库、内部变动、维修保养、保管库存资产、定期与财务人员和使用部门对账,提出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不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方案,其他实物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责是:及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向有关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提出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方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收益,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会同办公室定期与使用部门对账。
第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配合办公室和财务人员定期对账,提出本部门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等事项;负责全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全局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全局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日常监督检查及评价考核工作。
第九条 局财务人员负责审核局属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督促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中申请配置规定标准以上资产,或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具体限额参照冀财资﹝2016﹞127号文件),应经办公室审核,按《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等方式。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其他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等流动资产的管理按照《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由单位办公室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验收入库。购入、调入、自建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并采集资产图像,验收合格后,将资产图像和原始票据送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负责将资产基本信息和图像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新增入库处理并打印资产卡片和资产标签。资产卡片由财务人员留存,资产标签由办公室贴粘到各类资产的固定位置。资产标签内容必须包括单位名称、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和增加日期。
(二)资产领用。领用人领用资产时,需财务人员打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领用单》(一式三份),经领用人、发出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领取资产。《资产领用单》由办公室、财务人员、领用科室各留存一份。
(三)资产内部调拨。资产内部调拨应经办公室同意。资产调出或调入科室到财务人员处打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变动单》(一式四份),经调出科室和调入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进行资产调拨。《资产变动单》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调出科室、调入科室各留存一份。
(四)资产交回。资产使用部门要将损坏不能用或闲置不需用的资产及时交回办公室,交回资产后要及时到财务人员处打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交回单》(一式三份)。《资产交回单》经交回人、接收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财务人员、交回科室各留存一份。
(五)资产盘点。单位每年年度结束后30日内,办公室与各资产使用部门对账。由财务人员出具《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资产盘点表》(附件1)一式三份,经核对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公室、财务人员和使用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九条 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应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资产。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应在办理所用资产交回手续后,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占有、使用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局机关核准,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处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由局机关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秦皇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表3)及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和转让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二)置换
1.置换申请文件;
2.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说明;
4.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三)无偿调拨(划转)
1.无偿调拨(划转) 申请文件;
2.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等清单;
5.车辆调拨时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对外捐赠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2.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3.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相关材料。
(五)报废、报损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4.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4.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内核准或审批程序
1.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单位财务人员填报《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后,连同其他材料报送至局办公室。财务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再按照《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审批权限分别报局领导或局党组会议核准。
2.其他资产的处置
单位办公室填报《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局领导审核后,连同其他材料报送至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再按照《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审批权限分别报局领导或局党组会议核准或审批。
(二)报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程序
单位财务人员收到局机关批复的处置申报表或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内,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报市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审批单据登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位资产处置后,办公室应将原资产卡片交回财务人员,撕除资产标签或打上报废戳记。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由办公室组织变卖或清理,财务人员应在取得收入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由办公室按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将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局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局国有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专题报告,报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党委、工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资产盘点表
2.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1: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资产盘点表
科室: 盘点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价值 | 取得日期 | 使用部门 | 数量 | 品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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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资产截止 年 月 日的固定资产。请认真核对以上信息,并务于月日前反馈。
2.本表一式二份,使用部门、办公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