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4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376/2019-28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单位主要有:审批科以及局属稽查大队、抗震办、节能办、招标办、安监站、质监站、造价站执法七家执法单位。

第五条 公示范围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五类行政执法行为。审批科和局属执法单位要在每月月底将电子版提供给局办,局办负责在秦皇岛建设网对公示内容进行公示,法制科负责有关工作协调。

第二章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八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三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四章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五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秦皇岛建设网为主要载体。需公示的重要信息,按照市法制办要求,或请示法制办,在市政府网上公开。办公场所公示公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六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做好事前公开程序。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
     第二十条  做好事后公开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双随机”要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七章  公开机制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法制科和局办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执法科室和执法单位违反本公示办法的应按照“一问责八清理”文件要求,予以追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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