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8-04-16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1/2008-162127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依法组织审查。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管理制度。

一、评审方法

(一)专家书面审查。规模在20万吨以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专家进行书面评审或会审。

(二)联合会审。规模在20万吨以上(含20万吨/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评审会议联合会审。

二、评审成员的组成

(一)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地质、采矿、选矿等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

(二)评审成员的组成。

专家书面评审。从专家库随机调取3名以上(含3名)单数专家负责评审,并确定一名专家为主评审员。主评审员汇总各专家的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书。

联合会审。从专家库随机调取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家负责评审,并确定一名专家为评委主任,评委主任主持评审。对开采条件特殊的矿山,联合会审时局内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并邀请矿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所人员参加,并听取意见。由评审组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形成评审意见书主要包括:评审会议主持单位、参加会议单位、评审意见内容、评审结论、专家签名和评审方法、评审地点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三、评审程序

专家书面评审:由编制单位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送交本局矿管科,矿管科将方案送交各评审专家,由主评审员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后,形成评审意见书。

联合会审:由本局组织评审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单位介绍方案,各专家评委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评审会的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由评委主任总结,对方案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费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费用由提交评审报告的单位负责。


公开程序:经局领导及保密小组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