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8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公积金〔2007〕9号        索引号:208/2008-135931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的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高应控制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统计局公布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9648元/年,即每月1637元/月,2007年月最高工资基数限额为4911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时,必须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

    四、此通知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公开程序:经中心领导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