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8-04-18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公积金[2004]12号        索引号:208/2008-142640

    为贯彻落实《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激活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支持职工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秦皇岛市实际情况,特制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普通住宅资金不足时,均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买方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中心”认可的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房产交易的完税凭证、《秦皇岛市房屋登记发证收费通知单》;

    4、具有所购房产全部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用于支付所购房产的首期付款及证明材料;

    5、借款人同意以所购置房产作为抵押;

    6、所购置的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市场流通,建成年份不超过15年,主体结构在砖混以上,且不在拆迁公告、旧城改造、司法冻结或封存和危房范围之内;

    7、提供第二住所担保(担保人并同时提供住所产权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买方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契约》;

    9、“中心”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对交易房产的评估报告书;

    10、“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卖方应提供的材料:

    1、卖方(含共有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共有人同意将房屋出售的书面声明;

    4、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有关材料,若所出售房产为国有资产,还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5、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

    6、“中心”和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卖方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 最高为所购住宅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两者就低)的60%,具体贷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资信、交易房产用途、所处区位、成新状况、结构等情况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

    (二)贷款期限 最长为30年。

    1、不得超出房产剩余使用年限;

    2、所购房产的房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3、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加贷款期限男不得超过60周岁,女不得超过55周岁)

    (三)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利率执行。

    (四)贷款的还款方式

    1、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中心”同意。

    2、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两年后方可支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每次支取后,应在下一结息日后,方可进行下次支取。

    4、受托银行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及时将款项转入“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并通知“中心”。

    三、贷款的程序

    1、买、卖双方达成房产交易意向后,通过已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2、买方将预付款存入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3、向“中心”申请借款,买、卖双方按规定需提供有关贷款材料及担保资料;

    4、“中心”受理后,审查买、卖双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买方的资信状况、房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做出答复;

    5、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中心”向买、卖双方出具《贷款承诺书》,在买方办理完交易过户、抵押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中心”与买方签订《借款合同》;

    6、在买方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委托“中心”共同到市房产局产权处办理及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交“中心”收押;

    7、“中心”向受托银行签发一式三联放款通知单, 委托受托银行将款项划至中介机构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中介机构根据事前约定进行清算。

    四、贷款的调查及审批

    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报批。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房屋的所处区位、成新、结构等状况把握实际售价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的差距,原则上应按略低于合理市场价位的水平测算房产价值,防止因高估房产价值而带来处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信贷风险。

    (一)贷款受理及调查

    “中心”的信贷员负责受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向客户介绍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二手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应当在 “中心”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信贷员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以及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的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信贷员在《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表示“中心”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 “中心”正式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信贷员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拟购住房的价值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评估。

    (二)贷款的审批

    信贷员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在《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借款人、房屋基本情况、建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报业务科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信贷科按照信贷程序,报请“中心”领导审批。

    五、合作协议的签订

    “中心”与中介机构应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效营业执照并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法人;

     2、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

     3、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中介或代理;

     4、在银行开立基本户或一般结算户;

     5、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6、在当地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社会信誉良好;

    7、“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介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中介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

    5、中介机构出具的同意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有效法律文书(董事会或相应最高权力机构);

    6、中介机构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预留签字样卡(原件);

    7、中介机构近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中心”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公开程序:中心领导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