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1-21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文号:秦开管委〔2005〕5号        索引号:145/2008-084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条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及户口在开发区的农村和城镇居民。

第三条 开发区计生委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审批、协调和落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街)计生办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发放的具体实施部门,在开发区计生委的指导下进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发放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一)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享受10元的奖金。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元。

第五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分别给予夫妻双方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范围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已办理退回《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手续,且女方年满50周岁的夫妻。

第六 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可分别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发放办法

第七条 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统一支付。实行按年统计、每年发放一次。

第八条 双方均为我区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每年12月5—10日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等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登记。各村(居)计生人员统一填写初审登记表,到所在乡(街)计生办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由乡(街)计生办政法员持审核表到区计生委审批,到社会发展局财政科申领奖金并负责发放。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奖金,经本单位审核后,由双方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经本单位及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后,分别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发放。

第十二条 我区城建制农转非居民,暂按农村居民享受本暂行办法的相关奖励。

第十三条 农村及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所需资金由开发区计生委做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按年度拨付。由社会发展局财政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负责发放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正,照章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条款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奖金的夫妻,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自申请生育之日起,必须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及返还已享受的奖金。

第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奖金的夫妻,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必须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返还已享受的奖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问题由开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开发区社会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