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8-06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37/2008-1007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竣(交)工验收活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阶段施工,是否满足通车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的要求,并按附件五的规定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

(四)经确认的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交通部负责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 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外,省交通厅负责由交通部、省发改委或省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自身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以及由交通厅委托的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市交通局负责除交通部、省交通厅以及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以外的或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托的各等级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按合同段独立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测意见,并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检测报告;

(五)竣工文件已按 附件 三 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附件二的内容要求基本完 成 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一),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的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是否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施工资料是否符合附件三有关规定,施工总结是否按附件二的要求完成 ;

(三)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是否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评定要求,监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 按附件三的要求 整理编制,监理工作报告是否符合 附件二的内容 要求;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附件四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证书;

(七)按附件五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有关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 交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及时组织协调运营、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工程养护管理接收。

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负责联系并协调各合同段工程交工前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交接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交工验收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并配合交工验收工作。

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提出相应意见,对试运营期内需要完善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工程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组织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工程、自检合格、汇总整理完竣工资料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过的交工申请,交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不得超过 15 天)并签署意见;监理工程师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并通过后,将审查意见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接到交工申请后,对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结合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看或量测检验)进行核查,认为已基本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的,向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提交交工质量检测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完毕并出具检测意见后,再根据检测结果认为可以交工的,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各合同段不能同时完工,可分别组织交工验收。

(四)交工验收后随即交付使用的,应组织协调好运营、养护单位对工程的接养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国省主干线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其它项目当监理按规定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意见,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价或经核实的合同变更价。

合同段总投资额:各标段合同价总额或经核实的各标段变更合同价总额。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附件四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向省交通厅备案;省厅公路局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向省厅公路局备案;其他项目向设区市交通局备案。

同一项目拟分段建成投入运营的工程,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段按附件四规定要求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并分段备案。

项目法人在向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报备交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和交工验收报告抄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及交工阶段的检测情况,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进行初步审定,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机电、绿化、房屋建筑、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可安排在试运营阶段进行。其中房建、机电、绿化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交工验收;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 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并抄送造价管理部门;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附件三要求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附件二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形成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完成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鉴定申请后,应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要求,在 45 天内完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并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 2 年后,项目法人自检认为已基本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要求,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二)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三)项目法人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意见再次自检,确定项目已完全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主管部门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

1 、交工验收报告;

2 、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质量缺陷,运营期间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及验收结果报告;

3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4 、设计工作报告;

5 、施工总结报告 ( 含各合同段 ) ;

6 、监理工作报告 ( 含各合同段 ) ;

7 、质量监督报告;

8 、质量鉴定报告;

9 、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明细表 ( 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文号 ) ;

10 、档案、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项目的验收报告;

11 、《土地使用证明》明细表 ( 发证机关、征地数量、所在区域、发证时间 ) ;

12 、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交通主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认定意见。

(四)竣工验收负责单位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在 20 日内完成;

(五)对于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交通部要求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需经交通厅审查后方可上报的,项目法人应将上述材料报交通厅审查。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组织,项目法人单位积极配合,其主要工作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较多时,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可确定代表汇报;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附件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附件五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按附件五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省交通厅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交通厅有关处室、省厅公路局、厅质监站、厅定额站、相关市交通局等单位代表组成;省厅公路局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厅公路局、厅质监站、厅定额站、项目所在市交通局、项目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各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市交通局、项目质量监督部门、项目造价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主持单位可组织专家组提前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质量检查。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并进入竣工验收委员会。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竣工验收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竣工验收负责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推荐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邀请有关方面技术专家;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附件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五)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七)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已审定的各参建单位初步评价表;

(八)技术专家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 程序 :

(一)在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协助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做好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或竣工验收工作组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发出参加竣工验收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二)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和专家组。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验收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建议名单,并在验收会议上通过;

(三)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四)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验收委员会及专家组依据附件五要求的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可划分为几个专业组 ( 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竣工资料、财务情况等 ) 进行,重点要检查质量鉴定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专家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在全面检查工程整体质量的同时,重点检查具有代表性和关键性的施工质量情况,并对关键性技术资料进行检查;

各专业组和专家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六)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按附件五的要求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

(七)竣工验收工作组按附件五规定,汇总计算出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各委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占 40% ,各专家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占 60% ;

未成立专家组的,各委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得分;

(八)竣工验收工作组按附件五要求,计算出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

(九)根据竣工验收质量评分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并造成加固、补强后形成的历史性缺陷等情况,经竣工验收委员会综合讨论并最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竣工验收委员按照附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项目综合评价等级;

(十一)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十二)竣工验收委员会按附件五规定的内容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 ,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 0.6 ,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0.2 ,计算表格见附件五。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良,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分好、中、差三个等级,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 75 分小于 90 分为中,小于 75 分为差。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7 ,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 0.3 (项目法人占 0.15 ,设计、施工、监理各占 0.05 )。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各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结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附件五格式对项目法人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附件六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交通部 2004 年第 3 号令)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三、四级公路、单独立项的大修工程及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的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应合同段的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 ( 交 ) 工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各参建单位按附件三整理编制两套完整竣工文件,其中一套全部为原件,由项目法人保存;一套为复印件,由接管养护部门保存。二级以上公路应将完整的竣工文件制成电子版并保存。竣工文件应按有关档案文件要求的保存时限予以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应将本细则的有关内容列入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交通厅在此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责任部门:质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