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08-08-0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交[2008]21号        索引号:137/2008-1658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调动养护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保障农村公路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办法》及《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指列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全年总评。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不定期巡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进行日常检查(月检查、季度小评),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考评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做为年度考核目标的依据,同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查,做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初评和总评的依据。

第二章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标准

第四条 县(区)、乡(镇)要有健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并有具体的办公地点。

第五条 县(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要求相对稳定。

第六条 县(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有完善的内业管理资料,建立农村公路档案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台帐,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数据库。

第七条 每条农村公路要设立道路养护公示牌,明确养护责任和养护措施,安排养护人员坚持上路巡查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乡村道路日常养护资金和乡村道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建立稳定的养管资金投资渠道,确保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保证一线养护工人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以满足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季节性突击整修相结合,要求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动员群众进行较大范围的义务养路活动,以增强人们护路爱路的意识。具体内容与标准为:

一、新改建4年以上的沥青路面要保持基本无坑槽。新改建4年以内的沥青路面保持无坑槽、松散、拥包、翻浆、沉陷、脱皮、啃边、泛油、车辙、龟裂等病害;水泥路面无沉陷、无碎板、无错台等病害。

二、路面经常清扫,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无积水、无积雪。

三、路肩经常整修,路肩整洁无杂物、平顺无反坡,无冲沟。

四、路基经常整修,路基稳定,边坡顺适,无冲沟,无掏空,无高杂草,无垃圾杂物等。

五、边沟经常清理,无淤泥、无堵塞物,排水通畅,保障路基、路面不积水。

六、桥涵通畅无淤塞,构造物完好无损害,危桥设立警示、限重等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七、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及时防治沿路树木病虫害。

八、县道及重要乡道的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应齐全、醒目、无损坏。

第十条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补助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全部用于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安排中修工程里程不少于农村公路总里程的2%。同时应注重完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防护设施、安全设施、沿线设施。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考评方法。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管理机构和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公路及乡村公路进行不定期巡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主要方法: 1、根据各县(区)所辖乡(镇)的多少,按比例随机抽查。 2、对县级公路进行全面检查,乡级公路里程抽查比例不少于30%,村道里程抽查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二条 评分标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分标准,按照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养护工程、路政管理、绿化管理、宣传报道等六项主要内容分别进行评分(《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评评分标准表》附后)。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筹措。(一)补助资金,县道小修资金、乡村道路养护工程省市补助资金和《细则》中规定的市政府和交通局“以奖代补”资金。(二)《细则》中规定的县(区)政府筹集的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大、中、小修)的配套资金。(三)县(区)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资金及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一)县道小修和乡村道路养护工程中省市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预拨和年终核决拨付,对安排的项目未完成计划,补助资金将结转下年度使用,工程质量不达标者,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再按程序拨付。(二)“以奖代补”资金按照综合分分数核拨,综合分数为市交通主管部门不定期巡查占10%,半年初评分数占30%,年终总评分数占60%计算。综合分数在80(含80分)分以上的将足额拨付;综合分数在70-80分之间的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80%;综合分数在60-70分之间的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70%;综合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将不予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对综合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单位,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检查合格的并达到的综合分值补发“以奖代补”资金,经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对剩余的“以奖代补”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不予表彰、奖励。

(一)县(区)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

(二)截留、挪用、违规使用省、市补助资金的;

(三)因工程质量差、安全责任事故被媒体曝光的;

第十七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差、管理不规范的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要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拨付省、市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对县(区)虚报项目、违规使用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道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评评分标准表。


公开程序:市交通局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养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