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8-11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文号:秦政[2006]59号        索引号:168/2008-111519

秦皇岛市《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市而离开市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出台改革措施、部署具体工作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并使其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通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情况;公安部门通报办理新生婴儿落户和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情况;卫生部门通报产妇生育情况、实施流引产手术情况、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情况;民政部门通报办理结婚登记、收养登记情况;工商部门通报办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办理流动人口《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违法经销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由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若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具体负责本村(居)或本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含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居民小区未建立居委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对小区居民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村民委员会可以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包括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计生专干、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职责是负责协调和落实村级计划生育相关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民主评议,其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依据。

第十条 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依法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法人代表计划生育负责制,并接受辖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有计划生育内容。大型企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500人以上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500人以下单位应当设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和待遇。对县级以下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村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和育龄妇女小组长的报酬逐步纳入县、乡财政统筹发放。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和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已生育子女的公民,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对选择输卵(精)管结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不低于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应当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城镇无业居民由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施术,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负担。

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医保规定之外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按照国家《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已批准生育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二人以上执业医师共同诊断,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因伴性遗传疾病需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怀孕妇女应当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到获准施行产妇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特殊紧急情况需接产,本人又未持证(卡)的,接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应当分别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公益金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由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也可适当筹集资金,建立关爱女孩救助公益金,用于对独女、两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来源,以财政拨付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县级财政每年分别按人均0.1元的标准安排本级救助公益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募捐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本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建立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兴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困独生子女,在本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上浮20%的低保金。

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和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给予“一票否决”。具体办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冀办字[2004]6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1日公布的《秦皇岛市<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程序:经市政府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