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名标志牌设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9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综合政务        主题分类:领导活动、会议讲话        文号:秦民[2003]49号        索引号:131/2008-150542

关于地名标志牌设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的地名标志牌设置、制作、安装工作,保证质量,吸取教训,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现象的再次发生,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地名标志牌设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县、区(含开发区)街路标牌、楼牌、门牌、层牌、单元牌和户牌都必须到市民政局地名学会所属的迪铭公司制作(该公司有民政部地名研究所颁发的地名标志制作资质证书,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局长和主管局长都要过问此事,使我市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标准。

二、为了避免一个城市区的小区和街路名称重名现象再次出现,今后,各区新小区名称和新街路名称的命名,都必须报市地名办,由市地名办审批。先由市地名办发放小区地名使用证和街路地名使用许可证(或批复),后由各区地名办发放小区楼栋号、门牌号地名使用许可证。各县也要事先请示,尽量避免与市区小区和街路名称重名。

三、街路标志牌每个十字路口设置不得少于4块;丁字路口设置不得少于2块。

四、楼牌的设置位置在楼两侧2层-3层楼(下房算一层)之间靠单元入口处一侧,距墙体边缘1.2米左右处(不含凉台);门牌统一安装在门的左侧,距地面2米高(门牌下沿距地面距离),或门的上面中间位置;单元牌统一安装在单元口上面中间位置;户牌统一安装门的上部距地面1.8米左右中间位置或门框上。

五、今后,新街路门牌的单号和双号设置必须按省里通知要求统一起来。即:街路的东侧和北侧为单号;街路的西侧和南侧为双号。起始顺序按每条街路的具体情况而定。

六、市里今后也要开展地名标志设置达标县、区活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纠正。同时,将此项内容作为考核各县、区民政局任务完成情况的一项内容。

以上各条要求各县、区都要重视起来,统一起来,按通知要求执行。各县、区安装标牌如有困难,市迪铭公司可以派车、派人协助安装。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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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地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