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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须知

2025-03-26

(摘自《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讯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联系电话/传真:0335-3220519邮政编码:066000。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秦皇岛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